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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索引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与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合议庭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5)民申字第3524号。裁判日期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长为宋春雨。二、案情概述合议庭申请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全称中建七局)因与被申请人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全称新天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与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合议庭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5)民申字第3524号。裁判日期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审判长为宋春雨。
二、案情概述 合议庭申请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全称中建七局)因与被申请人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全称新天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一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人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原审确认欺诈招标合约违宪否准确? 三、最高院裁判概要 本院根据中建七局合议庭申请书写明的事实和理由,对以下问题展开了审查。(一)关于案牵涉《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的效力确认问题。
本院认为,案牵涉工程归属于必需展开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早已查明的事实,中建七局于2006年6月15日进场施工,新天地公司和中建七局回应皆无异议。中建七局申请人合议庭时所明确提出的新天地公司对案牵涉工程委托招标、招标和中标过程,皆是在中建七局已进场施工后的组织展开的,为欺诈招投标,故双方在2006年9月6日根据有关招投标文件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约》有误违宪。二审法院对案牵涉《建设工程施工合约》效力确认准确,中建七局合议庭申请人的理由无法正式成立。
(二)关于工程价款及人工费不应如何计取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在中建七局进场施工同日(2006年6月15日)签定《施工合约补充协议》,未经过招投标有关程序,该《施工合约补充协议》亦为违宪。案牵涉《建设工程施工合约》和《施工合约补充协议》皆为违宪,依照《建工合同纠纷说明》第二条之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考合约誓约确认工程价款。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约》之六23.2中誓约:“本合同使用固定式价格合约,合约价款调整方法闻补充协议”。
双方皆接纳上述誓约中的“补充协议”系指2006年6月15日所签《施工合约补充协议》,故两份协议对合约价款的誓约是完全一致的,双方不应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约》所指向之《施工合约补充协议》的誓约来确认工程价款及人工费。中建七局和新天地公司在《施工合约补充协议》“四、工程价款计算出来依据和承销办法”第一项中誓约“……承销额以工程承销总价下浮3个百分点计取”,在第二项誓约“人工费按《综合基价》中的人工单价计取,承销时未予调整。”因此,中建七局指出合约价格不应以双方联合证实的工程造价44455170元不尽相同,不不应下浮3%,以及不存在调差人工费的主张无法正式成立,二审法院确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四、救赎与总结 先进设备场施工后招标被法院确认为欺诈招标施工合约违宪,但可参考誓约承销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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