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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刑事申辩的价值近年来,刑事申辩的价值和起到,更加获得政法领导层、执法人员和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广泛接纳。但对于刑事申辩的独有价值,仍有更进一步分析和阐述的适当。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早已设置了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刑事诉讼流程,也早已设置了侦察、控告、审判三大诉讼阶段,审判还有一、二审阶段,判处死刑案件还有判处死刑审核程序 ... 一、关于刑事申辩的价值 近年来,刑事申辩的价值和起到,更加获得政法领导层、执法人员和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广泛接纳。
但对于刑事申辩的独有价值,仍有更进一步分析和阐述的适当。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早已设置了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刑事诉讼流程,也早已设置了侦察、控告、审判三大诉讼阶段,审判还有一、二审阶段,判处死刑案件还有判处死刑审核程序,堪称是多道关口、层层未尽。在这种情况下,或许只要三机关互相制约、几道诉讼程序层层未尽,就不足以确保办案质量,避免冤错案件再次发生,为什么还必须申辩制度,还必须辩护律师参予呢? 这是因为,历史和实践中早已反复证明,如果缺少辩护律师的有效地参予,只能靠三机关互相制约,并不需要几乎防止和杜绝冤假错案再次发生;而侦察、控告、审判等诸多诉讼阶段,最后也充分发挥没法理应的数据流功能。三机关有互相疏远的天然偏向,往往协作因应有余、监督制约严重不足,此时如果缺乏一个体制外的对立面——刑辩律师的参予,控告和审判就不会变为对侦察结论的接纳、证实程序,侦察结论就得到有效地检验和批评,错误的侦察结论就不会一路畅通无阻,沦为控告和裁判结论,最后造成冤案再次发生。
我们常常说道,刑事案件要精辟法律检验、历史检验,但首先,必需要精辟辩护律师的检验,如果连辩护律师的检验都经受不了,何谈精辟法律检验和历史检验? 对侦察、控告结论展开持续大大的检验和批评,促成其更为全面和精确,这就是刑事司法、刑事诉讼中设置申辩制度的根本原因,也是辩护律师独有的、不能替代的价值所在。因此,在任何案件的申辩中,律师都要真为言、不敢言、不会言,通过证据分析和逻辑推理,在事实确认和法律限于方面,明确提出有理有据的申辩意见,为法官准确裁判案件获取建议和参照。如果不肯辩、不真为言,而是一味地顺应执法人员、司法机关;或者缺少专业能力,提不出任何有价值的申辩意见,这种申辩就没起到、没价值,就是形式申辩、违宪申辩。
不仅对于当事人无价值、无协助,对于必须兼听而明的检察官、法官而言,这种申辩也是多余的,大自然也得到他们的推崇,更加得到他们的推崇和认同。武广轶检察官刚才说道,律师申辩要做“深刻印象的片面”,我实在有道理。公诉人出庭,虽然法律拒绝其秉承客观立场,但实质上大多数也不能做“深刻印象的片面”。
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各自从自己的立场抵达,去挖出事实真相、说明法律条文、明确提出定罪量刑意见,都做“深刻印象的片面”,则对于互为裁判的法官而言,就是仅次于的全面、仅次于的协助。二、关于刑事申辩专业化 专业化,是刑事申辩的必由之路。
为什么要专业化?非常简单地谈,是因为整个刑事司法体系都是专业化的,刑事申辩必需专业化才讫。负责管理侦察的刑警是专业化的,而且分工更加粗,不仅有刑侦,还有经侦、反恐、海关等专业侦察队伍。公诉人更加不用说,是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队伍。负责管理审判的法官也是专业化的,做民事、行政审判的法官一般不有可能必要调过来做到刑事,而且刑事审判本身也有更进一步专业分工的趋势。
这就要求了,刑事司法活动,有自己的“专业槽”,予以严格训练,不是谁都能伸入头来不吃上一嘴的。刑辩律师,作为刑事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与之相适应,必需是专业化的,否则就无法与检察官、法官展开有效地对话。尚权所于2006年正式成立,是全国第一家刑事专业所,多年来仍然致力于提倡和推展刑事申辩专业化。
后来,靖霖、卓安等刑事专业所争相正式成立,截至目前早已有二十多家,我们还正式成立了“刑事律所联盟”。刑事专业所的发展壮大,检验了刑事申辩专业化道路不仅是不切实际的,而且是顺利的。
当然,专业化不仅是指“只做到刑事”,更要在专业技能训练、专业队伍建设、专业产品开发等方面,有自己的独到之处。这些年来,我们仍然说道,刑事申辩无法是“形式申辩”,而是要做“有效地申辩”,如何做?只有专业的申辩,才有可能是有效地的申辩。三、关于劝说与交流 刑事申辩中,有触、辩对付,也有触、辩、判协商。无论是对付,还是协商,劝说、交流都至关重要。
刑事申辩的核心工作,是劝说,把辩护人的观点和意见,让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听不懂、拒绝接受,是一项并不更容易的工作。如何才能有效地交流,有效地劝说?第一要靠专业,因为只有专业的分析和意见,对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才是有价值的,需要协助他们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处理案件,他们才不会推崇和接纳。但仅有专业是过于的,因为再行好的申辩意见,如果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心理上持敌视态度,就不有可能听得进来。
这其中,既拒绝执法人员、司法人员要有对外开放的心态,正确认识辩护人的起到和价值,主动聆听辩护人的意见;同时,也拒绝辩护人推崇交流、擅于交流,创建较好的控辩、审辩互动关系。较好的交流,专业是基础,认同是前提,另外还要留意培育律师个人的声望。亚里士多德在《思辨法术》中,明确提出了三种基本劝说方式:一事演说者的品性,二是情感劝说,三是逻辑论证。
他首先特别强调了演说者品性,这对于我们刑辩律师,是有灵感意义的,那就是:创建起你个人的较好职业声望,对于有效地劝说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是有相当大影响的。因此,刑辩律师要从“勇士”南北“名士”,通过一个个案件,通过较好的交流、专业的申辩,夺得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认同,竖立起自己较好的职业声誉和形象。在福建缪新华一家五口冤案受理、合议庭过程中,两年多的时间,我们与福建高院的复查、合议庭法官展开了富有成效的交流,最后案件顺利平反昭雪,获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总结这个案件的代理、申辩经验时,我总结了三条:一是专业劝说,二是理性交流,三是辩审合作。也就是说,没行为艺术,没暴力行为言行,没辩审冲突,这个案件获得了触、辩、判、被害人等各方都失望的结果和效果,至诚冤案平反昭雪的典范。
有效地申辩的构建途径,最后要返回专业劝说、理性交流、控辩判合作的准确道路上来,而无法逞一时之慢、逞口舌之利。不然的话,不仅伤害法律职业共同体、毁坏司法生态和律师职业形象,最后也毁坏了律师的个人声望。
四、关于情怀与责任 刑事申辩必须谈情怀,没情怀,就很难坚决。为什么这么说道?因为刑事申辩总体来说,依然面对着过于多的压力和艰难,依然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厌、累官、险要,而且不像民商事业务那么赚钱。在这种条件下,依然热衷刑辩,就是一种情怀。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情怀?在2016年尚权所正式成立十周年的时候,西南政法大学的资深教授徐静村老先生给尚权题了一幅字,四个字:“仁心侠气”。我实在,这四个字,提炼地总结了刑言律师的精神,或者说是刑辩律师的情怀。刑辩律师,要有仁爱、恻隐之心,对于刑事诉讼中正处于弱势地位,生命、权利、财产将要被褫夺的人,施以援手;要有侠义精神,为人冤白谤,贫困地区济很弱,救回无辜者于水火。
很多人都有侠客梦,但现代法治社会,不有可能“以武犯禁”去行侠,而做到个刑辩律师,就可以法为剑、仗剑回头天涯,不来慢哉! 除了情怀,还有责任?除了最大限度地确保当事人的权益,还负起实行法律、确保法治的责任,有确保职业形象、行业发展的责任。没责任意识,就是没大局,没格局。我常常谈,我们必须的刑辩律师,应该不具备以下标准:专业能力、学术素养、公益情怀、行业责任。
一个好的刑辩律师,不仅要对当事人负责管理、对自己的案件负责管理,还要对整个职业群体、整个行业发展负责管理。我国目前有36万多名律师,不免有各种奇人异事。评价一个言行、一个现象否必要,要从确保职业律师群体形象、律师行业发展利弊来考虑到,无法情绪化,无法不计后果,无法鼠目寸光、饮鸩止渴,要有大局观念、行业意识。
格局、胸怀要求了眼光和境界,大格局、大胸怀才有可能沦为利国利民的大律师。五、关于刑事申辩的魅力 这一单元的主题,是“刑事申辩的传统魅力”,五位嘉宾从有所不同的视角讲了刑事申辩的魅力所在。
是的,那么多人着迷于刑辩,是因为刑辩有其无法抗拒的魅力,更有着无数精英投身其中。那么,魅力反映在什么地方呢?我总结了一下,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探寻真凶的体验。
探究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刑事诉讼的最重要价值之一。虽然刑事申辩并不几乎以查明案件真凶为显然目的,但在大多数案件中,探究事实真相依然是辩护律师的最重要任务。刑事申辩中的探究事实真相,主要展现出:第一,辩护律师基于现有的合法、有效地的证据,运用法律规定、证据规则和逻辑推理,明确提出依法需要确认的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第二,在无辜者入狱的案件里,辩护律师还要探究刑事案件的本来面目,即使无法查明谁是真凶,也要运用证据、事实和逻辑,推论出有“被告人系由无辜”“本案另有真凶”的结论;第三,即使不是无辜者入狱的案件,也都有局部的谜团待解,比如被告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案件起因和作案动机、作案的手段和过程、作案后的行为表现等等,这些最少不会对定罪量刑具有是实质性的影响,而往往又被侦察、控告机关忽视。
因此,刑事申辩不可避免地具备“求真”“探究事实真相”的性质,在这些活动中,辩护律师就像刑警、科学家、考古学家一样去工作。而探究事实真相,是人类的天性,也是一项具备吸引力、挑战性、趣味性的工作,常常让人沉迷于春风、不能自拔。我在代理福建缪新华冤案受理的过程中,常常通宵达旦地试卷、研究问题,每有一个新的找到和突破,都喜悦欣喜、兴奋不已,虽然艰辛劳累,但乐在其中。
为什么那么多人讨厌看侦探小说、电影,看电视“探索频道”?原因就在于人类富裕探究事物真凶的渴求和热忱。如果不做到刑警,做到个刑辩律师也是个不俗的自由选择。每天都面临大量尚待密码的谜团,是不是十分性刺激、有意思! 二是竞技对付的体验。
诉讼具备对抗性,刑事诉讼对抗性尤强。对付的双方,一方是代表国家、掌控强劲职权的侦察、控告机关,另一是手无寸铁的被告人和辩护人,力量悬殊。为均衡双方力量,法律在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设置等方面,作出了不利于辩方的规定。
虽然依然约将近公平武装,但辩方有了打到之力,有了相当大的申辩空间。特别是在在法庭上,基本上可以构建公平对付,司法竞技色彩更为浓烈。就像体育竞技一样,对参与者而言,对付、毅力,是一件十分有吸收力的事情。对观众而言,就像观赏一场比赛,双方唇枪舌剑,十分精彩、有意思。
竞技对付的这一特点,使刑事申辩活动沦为一项十分有挑战性、吸引力的活动,更有法律人投身其中,享用对付竞争带给的体验。当然,控辩之间的对付,是一种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下的诉讼活动,毅力也不是公诉人、律师的唯一目标,双方的联合目标是通过控辩对付,最大限度地协助法庭说明了真凶、展现出定罪量刑必须考虑到的全部要点,以便法庭作出公平公正的辨别和裁判。因此,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庭上是输掉,庭下是朋友;庭上唇枪舌剑,庭下握手言欢;是输掉不是敌人,交锋而不交恶。三是不负所托的成就感。
面临强劲的国家行政处分机关,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正处于弱势地位。而一旦被错误定罪惩处,被行政处分人面对的是生命、权利、财产和声誉被被褫夺的危险性。
由于刑事诉讼的对抗性、封闭性,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给予被行政处分人有效地协助和精神反对的,往往只有辩护律师。被行政处分人委托了你,就相等把身家性命都托付给了你,责任重大。对于入狱者而言,辩护律师分担了拯救者的角色,“为人集录白谤”,救回入狱者于水火之中,功德无量。
处在被拘留状态的当事人,与世隔绝,与亲友阻隔,律师是他需要看到的唯一可以信赖的力量,是茫茫大海里的灯塔、是无涯黑暗里的光明之窗。即使当事人不是无辜入狱,通过律师的工作,让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享有一份人之为人的精神,最后处罚当其罪、无罪服判,也是不负所托,同时也是为法治构建、社会人与自然尽一份力量。这其中,反映了辩护律师的“仁心侠气”精神, 申辩活动具备了类似于医生“救死扶伤”、侠客“行侠仗义”的色彩,给律师带给一种忠人之事、不负所托、救人于险境的成就感。想取得专业律师第一时间获取【免费法律咨询】 请求页面http://im.max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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